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049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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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049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刘凯;姜文娣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0498号之一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湖南道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梦凡,该公司法务。被告: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开发区纬一路北、海辰铜业以西。法定代表人:窦传健。被告:刘凯,男,198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被告:姜文娣,女,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刘凯、姜文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煜泰源物流有限公司、刘凯、姜文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18元,案件保全费3170元,由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朱黎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尹慧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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