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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庆宇、吴建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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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165号
  • 案件名称

    宋庆宇、吴建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庆宇;吴建东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165号原告:宋庆宇,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吴建东,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原告宋庆宇与被告吴建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宋庆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庆宇撤回对被告吴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宋庆宇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图-2-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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