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庆宇、吴建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2526民初1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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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2526民初1165号案件名称
宋庆宇、吴建东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庆宇;吴建东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2526民初1165号原告:宋庆宇,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吴建东,男,1968年8月7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原告宋庆宇与被告吴建东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宋庆宇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庆宇撤回对被告吴建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宋庆宇承担。审判员 谷海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乌日图-2-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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