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王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26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6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王俊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王俊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2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住所地:邵东市大禾塘街道办事处荷花路194号。负责人:王启湘,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平云,系该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湖南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俊,男,汉族,1976年12月4日出生,住邵东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与被告王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陈代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罗 韬代理书记员 李 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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