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北海新区天融雪剂有限公司、杨士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3执保30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3执保300号案件名称
滨州市北海新区天融雪剂有限公司、杨士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无棣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滨州市北海新区天融雪剂有限公司;杨士泉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3执保300号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天融雪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北海新区。被申请人:杨士泉,男,1975年4月19日,住所地:无棣县。本院在执行保全申请人滨州市北海新区天融雪剂有限公司与杨士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存款948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小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倩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钟玉雄、四川瑞坤置业有限公司冕宁分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3433执恢82号 下一篇 程元旺、易阳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1081民初58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