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盈创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3执恢3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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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3执恢324号案件名称
威海盈创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威海盈创投资有限公司;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03执恢32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盈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俞路北首90号。被执行人: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青威高速北侧。申请执行人威海盈创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沁和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3民初10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世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张 斌书 记 员 吴梦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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