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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媛与湖南家庭帮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939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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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939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周媛与湖南家庭帮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周媛;湖南家庭帮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9399号之一原告:周媛,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湖南家庭帮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西湖街道枫林一路西湖文化园创意文化街A1-201-2号。法定代表人:周岳阳。原告周媛与被告湖南家庭帮手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照法定送达程序均无法联系上被告,故本案应依法通过公告方式送达。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知原告周媛于7日内缴纳公告费,原告未按期缴纳该费用,且经本院释明后,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媛撤诉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媛负担。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伍勤喜人民陪审员  廖寓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杨 祝书 记 员  王金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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