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81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被执行人:赵庆,男,1968年3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原告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82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十达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赵庆支付欠款人民币720,000元。另被执行人尚应支付案件受理费5,500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赵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赵庆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通过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部门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后,对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帐户予以冻结,但帐户余额极少,此外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庆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现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赵庆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奇松审判员 秋之青审判员 杨伟斌书记员 李经亚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