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基国、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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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258号案件名称
唐基国、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唐基国;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258号申请执行人:唐基国,男,1979年07月0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东合二路百合园二期D46号。法定代表人:黄方。本院在执行唐基国与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德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24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百色恒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唐基国案款454580元及违约金38167.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保全费2789元,申请执行费738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名单。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并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未执行标的为454580元及违约金38167.28元,一审案件受理费3692元,保全费2789元,申请执行费7388元。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闭晟毓审 判 员 许宗报审 判 员 黄中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黄郅翔书 记 员 韦淑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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