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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武林、王发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3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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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01执13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石武林、王发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石武林;王发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武林,男,1986月2月26日出生,侗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    被执行人:王发顺,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石武林与被执行人王发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武林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石武林提交的撤销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3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后,在两年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伟审判员    李猛审判员    朱秉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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