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亮、曹志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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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699号案件名称
王晓亮、曹志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晓亮;曹志生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699号原告:王晓亮,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曹**生,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亮与被告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亮于2021年9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亮撤回对被告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王晓亮承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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