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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亮、曹志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26民初3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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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26民初3699号
  • 案件名称

    王晓亮、曹志生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涉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王晓亮;曹志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26民初3699号原告:王晓亮,男,1985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被告:曹**生,男,1987年11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亮与被告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亮于2021年9月26日以原、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曹**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晓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亮撤回对被告曹**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为25元,由原告王晓亮承担。审判员  孙魁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东方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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