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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明良、胡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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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
  • 案件名称

    曾明良、胡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曾明良;胡龙;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啸天
  • 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原告:曾明良,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龙,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八组后湖艺术园D区45栋。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被告:彭啸天,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良诉被告胡龙、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啸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明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卿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翠玲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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