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明良、胡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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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案件名称
曾明良、胡龙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曾明良;胡龙;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啸天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6334号原告:曾明良,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瑶,长沙市天心区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龙,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黄鹤村八组后湖艺术园D区45栋。法定代表人:吴鹏,系该公司执行总经理。被告:彭啸天,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明良诉被告胡龙、湖南中航长江创意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彭啸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曾明良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卿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罗翠玲书 记 员 杨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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