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吉长、马振华等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1783号案件名称
罗吉长、马振华等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罗吉长;马振华;张秀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罗吉长,男,195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马振华,男,1972年12月0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申请执行人罗吉长与被执行人马振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新402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新40民终2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振华、张秀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9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马振华、张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询反馈马振华、张秀兰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调查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综合考虑其困难诉求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情况,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5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泽华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