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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吉长、马振华等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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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5执1783号
  • 案件名称

    罗吉长、马振华等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罗吉长;马振华;张秀兰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5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罗吉长,男,1951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马振华,男,1972年12月07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被执行人:张秀兰,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    申请执行人罗吉长与被执行人马振华、张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作出的(2020)新4025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新40民终21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马振华、张秀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8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日、2021年9月19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马振华、张秀兰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不动产、民政、保险等信息,查询反馈马振华、张秀兰名下仅有零星存款,并向申请人反馈了调查的财产状况,申请人综合考虑其困难诉求及被执行人的财产收入情况,双方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分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025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包红武审判员    古丽那孜阿不地别克审判员    阿曼居力吾姆鲁扎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温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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