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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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案件名称
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原告:常志强,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4号楼-3、7-801室,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中心B座21103号。法定代表人:陆雨泉,总经理。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1幢2006室。负责人:任德权。被告: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法定代表人:杨战宏。原告常志强与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常志强诉称:1、确认车牌号为苏E×××××号大众宝来牌汽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2提供变更行驶证为原告所需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三解除苏E×××××号车辆登记证及解押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1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购买2016款大众宝来车辆,以租代购刑事付款共计48期,现已全部结清,按照《天猫开新车服务补充协议》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款项付清后,租赁物过户手续需在出租人确认该款项收取完毕后30日内完成,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故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同时约定出租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中心B座21103号,故按照《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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