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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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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
  • 案件名称

    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常志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0790号原告:常志强,男,汉族,1985年5月27日生,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4号楼-3、7-801室,经营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中心B座21103号。法定代表人:陆雨泉,总经理。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国际广场1幢2006室。负责人:任德权。被告: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澳洲路6262号查验库办公区202室。法定代表人:杨战宏。原告常志强与被告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思凯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常志强诉称:1、确认车牌号为苏E×××××号大众宝来牌汽车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2、请求判令被告2提供变更行驶证为原告所需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三解除苏E×××××号车辆登记证及解押资料,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11日原告通过天猫平台购买2016款大众宝来车辆,以租代购刑事付款共计48期,现已全部结清,按照《天猫开新车服务补充协议》签订的汽车融资租赁合同,款项付清后,租赁物过户手续需在出租人确认该款项收取完毕后30日内完成,但被告一直不予配合,故原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提交的《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协议同时约定出租人共鸣众泰(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银河SOHO中心B座21103号,故按照《天猫开新车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案应当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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