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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伟、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川0682执75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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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川0682执7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龚伟、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什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龚伟;周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川0682执7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龚伟,男,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周洋,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龚伟与周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川0682民初21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标的额45,575元,已执行5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洋支付申请执行人龚伟5000元;除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晓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夏 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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