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书鹏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6执105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6执10522号案件名称
李书鹏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书鹏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6执10522号申请执行人:李书鹏,男,199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三区1号楼-1至11层101内5层16室。法定代表人:王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书鹏与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5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李书鹏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工资九万五千五百六十元零五分。权利人李书鹏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保险、互联网账户、证券等其他财产信息。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经过调查,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建元资本(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京丰劳人仲字[2021]第454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秦建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贾 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唐某某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102民初14892号 下一篇 龚伟、周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川0682执751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