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龙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0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03执恢503号案件名称
陈建龙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陈建龙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3执恢503号被执行人:陈建龙,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服刑。 被执行人陈建龙罚金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现依法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建龙的存款、收入4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震二O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振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夏兰秀、宁远县湘南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6民初3168号 下一篇 谢广杰、谭世章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鄂1022执4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