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徐鑫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481执保1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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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481执保1003号案件名称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徐鑫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滕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徐鑫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81执保1003号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驻地。负责人王军磊,行长。被保全人徐鑫,女,199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屯支行与被保全人徐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481民初6692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保全人徐鑫银行存款;二、查封被保全人徐鑫所有的位于滕州市房产一处,以上查封价值共计32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闫德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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