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嘉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103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1037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嘉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化县。法定代表人李谟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文,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副经理。被执行人段嘉洁,女,199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段竹峰,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谢明艳,女,199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新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21)湘132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1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在银行有存款,于2021年6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明艳的银行存款11532.75元。于2021年5月18日向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新化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化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段嘉洁、段竹峰、谢明艳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名单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新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10.626998万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扣划了被执行人谢明艳在银行的存款11532.75元,且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该笔兑现款,尚余94737.23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邹人献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邓湘军书 记 员 张 玮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杲绍冲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536号 下一篇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357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