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杲绍冲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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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536号
  • 案件名称

    杲绍冲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杲绍冲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536号被执行人:杲绍冲,又名杲西月,男,1990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宿迁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宿迁市宿豫区。被执行人杲绍冲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3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应继续向被执行人杲绍冲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815元,发还被害人。因杲绍冲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6日依职权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数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经查,被执行人杲绍冲名下仅有无证券及股票信息;2、经查,被执行人杲绍冲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杲绍冲在金融机构内存款1758元,此款已发还被害人王某。四、委托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五、被执行人杲绍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21)苏038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案标的2815元,已执行到位1758元。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苏0381执353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先胜审判员  曹 伟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铭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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