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高建与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7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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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20民初17729号案件名称
秦高建与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秦高建;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20民初17729号原告:秦高建,男,1960年7月21日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广峰。原告秦高建诉被告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本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1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上海天合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应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刘 雅书记员 白喻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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