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坎依赛尔玉努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保3263号案件名称
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坎依赛尔玉努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坎依赛尔玉努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263号申请人: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男,1981年10月08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坎依赛尔玉努斯,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申请人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与被申请人坎依赛尔玉努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新2801民初8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申请人吾买尔艾力艾合买提提供了被申请人坎依赛尔玉努斯的财产信息,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坎依赛尔玉努斯名下价值15221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执行保全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坎依赛尔玉努斯名下价值1522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记员 阿布都沙拉木吐尔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汪家宏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9执恢1563号 下一篇 吉林安若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丁微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4民初29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