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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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李称义;刘灯花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5956号之一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重庆道以南,呼伦贝尔路以西铭海中心3号楼-5、6-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5N4AA3E。法定代表人:李德合,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育合,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希西,天津七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称义,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被告:刘灯花,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称义、刘灯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奇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高铭延审判员 刘紫琪审判员 吕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晗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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