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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富伟、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83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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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8327号
  • 案件名称

    李富伟、刘金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李富伟;刘金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2民初38327号 原告:刘金江。委托诉讼代理人:种艺东,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英,陕西泰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富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锐   二0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万丽华    打印人:周惠荣  校对人:万丽华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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