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凤、梁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8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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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民初13858号案件名称
徐安凤、梁兵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徐安凤;梁兵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109民初13858号 原告:徐安凤,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市,现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余龙,浙江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兵,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 原告徐安凤与被告梁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16日提起本案诉讼,案经诉前调解无果。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大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安凤及委托代理人余龙,被告梁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因购买车辆、投资等资金需求,陆续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被告交付。2018年年底,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借到原告款项100万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0日前分三期还清上述借款,具体还款方案是于2019年5月还款20万元,此后还款40万元,于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40万元,并载明上述借款无利息。此后被告仅还款40万元,余款60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 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本案事实,但考虑到被告的还款能力,只能分期付款,具体分期方案是每个月返还借款3000元。 对被告的上述分期付款方案,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并认为可以给予被告最长的分期方案是分期一年。 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民间借贷依法成立并有效。被告未按约返还借款,出现违约情形,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的起算点,结合本案经诉前调解无果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自2021年8月9日(即本院立案之日)开始计算。本案系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徐安凤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此款自2021年8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逾期利息。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梁兵负担。 原告徐安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梁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大伟 二○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张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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