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4执恢141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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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执恢1417号之一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红;黄桂红;劳劲松;林晖;劳蔓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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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4执恢14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485号沁园春御院8栋裙楼。负责人冯辉。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洲璇,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麓区,系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路235号湘域中央2栋803房。法定代表人李勇。被执行人吴永红,女,195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黄桂红,女,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被执行人劳劲松,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林晖,女,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劳蔓琪,女,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红、黄桂红、劳劲松、林晖、劳蔓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6)湘0104民初440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导区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恢复执行。2021年5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红、黄桂红、劳劲松、林晖、劳蔓琪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8日、2021年6月4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9月15日共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保险、车辆、保险信息等情况;(2018)湘0104执1779号案件于2018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永红名下车牌为湘A×××××、湘A×××××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林晖名下车牌为湘A×××××、湘A×××××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劳劲松名下车牌为湘A×××××的车辆,查封被执行人黄桂红名下车牌为湘A×××××的车辆,因上述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尚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本院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于保全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劳劲松名下房产及被执行人劳曼琪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因系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另,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将(2018)湘0104执1779号案件扣划吴永红的11380元和将本案扣划吴永红的11673.68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吴永红、黄桂红、劳劲松、林晖、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于2021年9月16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042527元,已执行到位16919443.36元,尚有债权4123083.6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彪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肖和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蔡胜利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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