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方举、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1执319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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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81执3195号之一案件名称
韩方举、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新沂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韩方举;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1执3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方举,男,1960年12月30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法定代表人:熊太湖,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方举与被执行人江苏通联建设机械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需长期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81执3195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杉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绪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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