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美祥、李树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423民监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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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423民监8号案件名称
包美祥、李树鑫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包美祥;李树鑫;孙玉强;王建涛;孙福亮;武大伟;孙鹏博;孙鹏军;王福军;杨培海;金宇;孙福田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23民监8号原审原告:包美祥,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李树鑫,男,1981年10云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孙玉强,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王建涛,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孙福亮,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武大伟,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孙鹏博,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孙鹏军,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王福军,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杨培海,男,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被告:金宇,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现住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第三人:孙福田,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原审原告包美祥、李树鑫、孙玉强、王建涛、孙福亮、武大伟、孙鹏博、孙鹏军、王福军、杨培海与原审被告金宇、原审第三人孙福田劳务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辽04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金宇上诉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辽04民终170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辽0423民初496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2019)民初2483号明书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院长发现该判决确有错误,符合再审条件。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2019)辽0423民初2483号判决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朱林光审判员 穆洪鸽审判员 张天一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华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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