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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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506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姚文明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506号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二路东合中心**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冯长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凯,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婷婷,湖南晨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姚文明,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桃江,住桃江县iv>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詹凌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欧连花书 记 员 刘 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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