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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彦乔、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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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152号
  • 案件名称

    张彦乔、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张彦乔;刘成春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152号原告:张彦乔,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刘成春,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张彦乔与被告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乔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乔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张彦乔负担。审判员  杨小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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