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乔、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3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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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3152号案件名称
张彦乔、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彦乔;刘成春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3152号原告:张彦乔,女,1979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被告:刘成春,男,1976年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原告张彦乔与被告刘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彦乔自愿申请撤诉,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彦乔撤诉。案件受理费4570元,减半收取计2285元,由原告张彦乔负担。审判员 杨小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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