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21民初4426号

由濉溪县人民法院,2021/9/17 0:00:00在濉溪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生效的王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民初4426号
  • 案件名称

    王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华;安徽省濉溪县医院
  • 案件缘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426号原告:王华,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发武,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与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王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王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董 腾人民陪审员 李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