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21民初4426号原告:王华,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法定代表人:杨发武,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华与被告安徽省濉溪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王华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华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25元,由王华负担。审 判 长 周 颖人民陪审员 董 腾人民陪审员 李 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