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开祥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402刑初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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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402刑初344号案件名称
何开祥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顺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何开祥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402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开祥,男,1967年3月24日出生于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汉族,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21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杨金山,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阙顺辉,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刑诉[2021]2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开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念宗子、宋智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开祥及其指定辩护人杨金山、阙顺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4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何开祥驾驶无号牌“鸿迅”牌三轮摩托车从黄腊乡往刘官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旧黄线(黑土寨村)路段时,刮擦前方向同向行驶的何某1驾驶的无号牌“申仑”牌正三轮摩托车,造成何某1驾驶的摩托车乘车人狄某受伤,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何开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狄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何开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何开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开祥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初犯,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4日14时00分许,被告人何开祥无证驾驶无号牌“鸿迅”牌三轮摩托车从安顺市西秀区黄腊乡往刘官乡方向行驶,行驶至旧黄线(黑土寨村)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刮擦前方向同向行驶的何某1驾驶的无号牌“申仑”牌三轮摩托车,造成何某1驾驶的摩托车乘车人狄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被告人何开祥带回调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何开祥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狄某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另查明,被告人何开祥赔偿了被害人狄某的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血样提取笔录、道路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明及坟墓照片、收条,证人陈某、何某1、何某2证言,被告人何开祥的供述与辩解,(安西)公(司)鉴(法病)字〔2020〕188号鉴定意见、川旭鉴【贵】(2020)车鉴第726-2号鉴定文书、川旭鉴【贵】(2020)车鉴第726-1号鉴定文书、川旭鉴【贵】(2020)车鉴第726-3号鉴定文书、(安)公(司)鉴(理化)字(2020)225号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开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安全装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辆,造成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其负该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开祥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开祥的辩护人提出何开祥自愿认罪认罚,系过失犯罪,初犯,赔偿部分经济损失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何开祥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制动装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何开祥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开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 涛人民陪审员 黄乃莉人民陪审员 吴桂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艺迪书 记 员 陶梦云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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