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2民初16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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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民初16508号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民初16508号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表人:陈明。被告:湖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定代表人:吴树新。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某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湖南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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