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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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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86号
  •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亮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怀亮;王怀树;韩玉英;王怀玉;王永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8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沭县沭新东街31号。法定代表人:赵京才,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怀亮,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王怀树,男,1964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韩玉英,女,1962年3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王怀玉,男,1956年11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王永洪,男,1959年1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怀亮、王怀树、韩玉英、王怀玉、王永洪在银行存款2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宁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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