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13民初6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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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413民初695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13民初6956号之一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LC4M10,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金湖物流城4幢17号。法定代表人:黄应,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杨**,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01519J,住所地无锡市梁青路56号(建工大厦)7-9楼。法定代表人:钱正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无锡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33元(已经减半),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53元,由原告江苏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瑞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朱文娟书 记 员 韩 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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