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玉华、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281执178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执1787号案件名称
尚玉华、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蛟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尚玉华;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281执1787号尚玉华、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申请执行人尚玉华与被执行人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给付申请执行人尚玉华10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博亿达保险销售有限公司蛟河营业部已给付。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全部义务。至此,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281民初1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规定,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连云港闽东特钢有限公司、东海县桃林镇人民政府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苏0722执恢829号 下一篇 陈亚芝与郭喜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