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2567号 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迎龙大道19号龙兴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97982771H。法定代表人:徐小军,董事长。被告:陈贤贵,男,196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贤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两江新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文 莲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胡筱婧书 记 员 饶师萄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