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蔡言启、张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鲁0785执228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785执2284号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蔡言启、张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蔡言启;张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85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被执行人:蔡言启。被执行人:张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支行与被执行人蔡言启、张梅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鲁0785民初4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卓志审判员 张新国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邢森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某某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302民初14465号 下一篇 杨艳等买卖合同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4执保6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