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初10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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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初10783号案件名称
刘燕、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刘燕;王某;杨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初10783号原告:刘燕,女,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原告:王某,男,200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志,宿州市埇桥区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朔,男,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浍水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7139239057。负责人:蒋堃,该公司经理。本院正在审理的原告刘燕、王某与被告杨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燕、王某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燕、王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燕、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燕、王某负担。审 判 员 王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梁书 记 员 昌 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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