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敦伯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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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897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敦伯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林敦伯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8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四川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娟,四川双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敦伯,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敦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46.54元,扣缴执行费759元,余款987.54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债权、车辆、不动产登记和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川0184民初202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57,248.84元及相关违约金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本案执行费759元已收取。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 钢书 记 员 张 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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