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霞、易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81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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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执1720号案件名称
江霞、易中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江霞;易中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8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江霞,湖南省醴陵市人。被执行人:易中华,湖南省醴陵市人。申请执行人江霞与被执行人易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易中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易中华支付2712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霞与被执行人易中华于2021年9月22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江霞与被执行人易中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281民初390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峰审判员 余向阳审判员 唐力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执行员 贾平高书记员 赖鸿常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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