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鑫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12民初9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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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12民初9412号案件名称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鑫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金鑫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12民初9412号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科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5502102641。法定代表人:童明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志刚,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洪远,江苏开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鑫,男,198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与被告金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维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树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惠娟书 记 员 黄海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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