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裘利京、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683民初60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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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民初6000号
  • 案件名称

    裘利京、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嵊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裘利京;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3民初6000号 原告:裘利京,男,197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建庆,嵊州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经济开发区天乐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葛锦明。 原告裘利京与被告浙江天乐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裘利京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裘利京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校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徐鸣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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