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华翠、安徽省群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3民终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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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3民终2242号案件名称
姜华翠、安徽省群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姜华翠;安徽省群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陆云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3民终2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华翠,女,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海,安徽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群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都大道北侧遇春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734974269B。法定代表人: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陆云柱,男,1971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姜华翠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群峰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陆云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1民初34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姜华翠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3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庞 玲审 判 员 胡松涛审 判 员 穆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荣子玲书 记 员 朱 静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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