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22民初311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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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民初311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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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022民初3115号之一 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狮山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22MA28HTB69D。 经营者:金世权,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三门县亭旁镇狮山路4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妙,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巾城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1479583014。 法定代表人:牟再辉。 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江伟星环境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以已与被告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由原告三门县三鑫建筑机械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杨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郑韵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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