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91民初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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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91民初1195号案件名称
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超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91民初1195号原告: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恒源西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6824425W。法定代表人:李作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颖,河北博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超,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原告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9元,由河北英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谷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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