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泊头市兴武铸造有限公司、张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52号
  • 案件名称

    泊头市兴武铸造有限公司、张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泊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泊头市兴武铸造有限公司;张婷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兴武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王武镇井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7713468190。法定代表人:刘瑞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婷,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兴武铸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婷买卖合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负担本案执行费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三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还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26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查询。发现其部分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于2021年7月26日采取了冻结措施,冻结期限一年。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二、委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理财产品等进行了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个人住房公积金1303.55元,为封存状态,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9月15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第二次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委托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六、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357073元及利息等。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面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微信账户等到期后,若须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须在到期日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胜易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