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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521执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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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521执762号
  •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集贤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521执762号移送人: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双鸭山市尖山区建设路新城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光浩,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集贤县华融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双鸭山市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黑05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7日、2021年8月2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账户,但账户内存款余额为0。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的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过集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14401.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因执行标的与该土地使用权价值相差过大,本院未予执行。四、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本院已告知民事审判庭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民事审判庭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庭通过合议庭进行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综上所述,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民事审判庭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521民初944号民事判决中关于案件受理费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民事审判庭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移送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竞月审判员  张 艳审判员  徐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唯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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