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5民初2844号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龙华,男,该行员工。被告:贺仁红,女,195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肖飞,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被告:肖小成,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洞口县。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贺仁红、肖飞、肖小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38元,减半收取计1569元,由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匡宗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刘三红书 记 员 禹文樟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