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心、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2民初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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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民初2114号案件名称
某中心、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某中心;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2民初211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某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营者:席某某。被申请人: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法定代表人:梅某某,总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某中心与被申请人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鲁1422诉前调201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某公司的银行存款1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查封。某中心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中心申请解除对某公司财产的查封、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某公司银行存款135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爱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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