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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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民终4269号案件名称
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马成功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民终4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财富广场A#楼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MA2ND7P78Y。法定代表人:王龙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飞,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成功,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成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21)皖1324民初3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交纳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本案按上诉人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志敏审 判 员 郜周伟审 判 员 戴宝琴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尤 昊书 记 员 王登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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